海宁市许村镇聚华服装厂、李非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1执241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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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481执2418号之一案件名称
海宁市许村镇聚华服装厂、李非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海宁市许村镇聚华服装厂;李非非案件缘由
加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浙0481执24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海宁市许村镇聚华服装厂。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翁埠村老街89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1MA2JETTLX8。经营者:李华,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谭家寨乡跃坪村一组,公民身份证号码:XXX。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源、施佳佳,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非非,女,199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公民身份号码XXX。申请执行人海宁市许村镇聚华服装厂与被执行人李非非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481民初13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海宁市许村镇聚华服装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李非非向申请执行人海宁市许村镇聚华服装厂支付执行款95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1325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及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对其房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不动产。截至2021年9月9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标的0元、案件执行费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李非非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李非非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李非非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0481执241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建忠审判员 金腾超审判员 王宗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贾奇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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