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高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6民初157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民初1576号案件名称
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高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祁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高旭;罗新华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6民初1576号原告: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祁东县玉合街道永昌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邓翠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共国,男,该行员工,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枚金,女,该行员工,一般授权。被告:肖高旭,男,195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被告:罗新华,女,196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住址。原告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肖高旭、罗新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欣洁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河北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6民终4872号 下一篇 王金宝、周东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181执752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