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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湘林、毛金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81执91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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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81执910号之二
  • 案件名称

    胡湘林、毛金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胡湘林;毛金梅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81执9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胡湘林,女,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被执行人:毛金梅,女,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涟源市人,住湘乡市。申请执行人胡湘林与被执行人毛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作出(2020)湘0381民初76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5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5月1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住房公积金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5月24日,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毛金梅的银行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并于8月12日扣被执行人毛金梅存款共计4,480元,扣除执行5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案款4,430元(包括案件受理费1,225.50元,票据原件已收回)。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7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毛金梅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在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5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金额5.54万元和案件受理费1,225.5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公告费560元,已执行到位3,204.50元和诉讼费1,225.50元,尚有52,195.50元和财产保全费620元、公告费560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辉南审判员  易洪斌审判员  陈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 兢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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