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立华、卢彬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02执466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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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202执4664号之一案件名称
丁立华、卢彬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丁立华;卢彬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02执46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立华,女,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卢彬建,男,197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执行丁立华与卢彬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202民初44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9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财产举证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车辆已轮侯查封,无处置权,因标的较小,不宜超标的查封房产,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电话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宏伟审判员 史向前审判员 刘晨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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