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三面船镇三面船村民委员会、张晓峰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终117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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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11704号案件名称
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三面船镇三面船村民委员会、张晓峰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三面船镇三面船村民委员会;张晓峰;法库县三面船镇人民政府案件缘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终117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三面船镇三面船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法库县三面船镇三面船村。法定代表人:王广宇,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华仲印,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法库县,村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晓峰,女,195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洪友,辽宁兴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清,男,195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系张晓峰丈夫,住址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原审第三人:法库县三面船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法库县三面船镇新三面船村。法定代表人:孔祥烨,该镇政府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世波,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法库县。上诉人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三面船镇三面船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三面船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张晓峰、原审第三人法库县三面船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面船镇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法库县人民法院(2021)辽0124民初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为系列案件,该系列案件中的(2020)辽01民终9608号一案,本院已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了民事判决,后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三面船镇三面船村民委员会申请再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2021)辽民申2081号受理通知书受理该案,且目前未出具裁判结果,本案的裁判结果需要等待另案的裁判结果,故本案发回重审,由一审法院待该再审案件出具裁判结果后进行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法库县人民法院(2021)辽0124民初69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法库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三面船镇三面船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9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 倩审 判 员 孙菁蔓审 判 员 陈 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 兵书 记 员 李 颖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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