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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史鸿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023执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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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023执112号
  • 案件名称

    安徽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史鸿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安徽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史鸿峰;汪淑芬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023执11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黟县碧阳镇渔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060809565Q。法定代表人:潘文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干方林,安徽干方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史鸿峰,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汪淑芬,女,197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在执行安徽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史鸿峰、汪淑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自动归还安徽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237019.39元(含利息),并承担执行费53585元。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22日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史鸿峰、汪淑芬归还安徽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50万元及利息,扣除此次执行到位的100万余元,未足额部分从将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黟县农商行对史鸿峰设立抵押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皖(2018)歙县不动产权第0001392-××号】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担保54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023执112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被执行人如不按照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艳萍附:相关法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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