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玺、宋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083民初37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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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083民初3739号案件名称
王玉玺、宋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乳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王玉玺;宋嘉;于丽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083民初3739号原告:王玉玺,男,1991年11月28日出生,住山东乳山市。被告:宋嘉,男,1985年7月7日出生,住山东乳山市城区。被告:于丽娜,女,1985年10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乳山市城区。原告王玉玺与被告宋嘉、于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王玉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玺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玉玺负担。审判员 邢海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袁 菁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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