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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威卡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西安赛格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民终16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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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民终16271号
  • 案件名称

    西安威卡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西安赛格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西安威卡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西安赛格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民终162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威卡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赵辛,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赛格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HSUYUCHUNG,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萧新安,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西安威卡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赛格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3民初7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安威卡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西安威卡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55元,减半收取为827.5元,由上诉人西安威卡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雪晴审判员  姬 钊审判员  蒋 瑜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白林于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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