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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1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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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1571号
  • 案件名称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伟;邵建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1571号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西街212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20700745895072T。法定代表人:杨发禹,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俊杰,系该行廿里堡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刘伟,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被执行人:邵建伟,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伟、邵建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82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据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刘伟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70000元、利息17925.55元,本息合计87925.55元(利息算止2020年6月27日),于2021年1月15日前付清,并利随本清;邵建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邵建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刘伟追偿。案件受理费1998元,减半收取999元,由被执行人刘伟负担,被执行人邵建伟负连带清偿责任,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3月1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2.2021年3月12日、2021年4月18日、2021年5月6日、2021年6月7日、2021年7月2日、2021年8月9日、2021年9月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财产信息,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3.2021年3月15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等账户。4.2021年3月15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发现被执行人邵建伟名下登记有位于南环路××局家属楼东单元××室的房屋一套。后本院如实向申请人告知上述情况后,申请人表示暂不申请查封处置,不预缴评估费。5.2021年5月15日,本院执行干警前往甘州区党寨镇上寨村7社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邵建伟长期未在该村居住,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6.2021年6月15日,本院向申请人告知相关查明情况,申请人陈述被执行人均外出务工,无法提供相关执行线索。7.2021年7月20日,本院敦促被执行人刘伟到庭履行案件款,但被执行人刘伟陈述因孩子患有长期慢××,现无力履行,愿与原告协商解决,但协商未果。8.2021年8月16日,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邵建伟名下已投保的保险,但经查已投保的保险均为寿险,无法扣划。9.2021年8月1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伟、邵建伟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10.2021年8月1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伟、邵建伟纳入失信人员名单。11.2021年9月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及下落,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88924.55元未能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 军审 判 员  李建华审 判 员  何洪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葛 超书 记 员  柴亚楠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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