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海明慧、马海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4民终105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4民终1057号
  • 案件名称

    海明慧、马海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固原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海明慧;马海杰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4民终10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明慧,男,1980年2月26日出生,回族,宁夏固原市人,中专文化,农民,住宁夏固原市原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海杰,男,1989年11月29日出生,回族,宁夏石嘴山市人,大专文化,居民,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        上诉人海明慧因与被上诉人马海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21)宁0402民初4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海明慧于2021年9月17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海明慧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海明慧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海明慧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伟审判员    柴鹏鹏审判员    刘秀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燕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