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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抢劫、盗窃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2021)辽13刑更1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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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刑更1226号
  • 案件名称

    李伟抢劫、盗窃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李伟
  • 案件缘由

    抢劫;盗窃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刑更1226号罪犯李伟,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于吉林省通化县,汉族,初中文化,现于辽宁省。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9日作出(2009)静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伟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5.5万元,刑期自2008年2月29日起至2028年2月28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8日作出(2009)一中刑终字第1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3年11月1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6年12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9年8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4年4月28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报送提请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8年10月至2021年1月期间,曾获表扬六次。呈报减刑六个月。检察机关建议减刑六个月。经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基本一致。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案件审核表、检察机关出具的检察意见书等证明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裁定之日起计算至2023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辉审 判 员  李春兆审 判 员  左颖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朱城林书 记 员  叶 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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