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品辉、梁天业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821执1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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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821执1256号案件名称
潘品辉、梁天业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潘品辉;梁天业;梁勋席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821执1256号申请执行人:潘品辉,男,196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梁天业,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梁勋席,男,199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申请执行人潘品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桂0821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梁天业、梁勋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梁天业、梁勋席支付货款33479元给申请执行人,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且负担案件受理费318元及申请执行费402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梁天业、梁勋席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等处的财产状况,并网络冻结了其名下的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划拨了梁天业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共3941.07元至法院标的款专用账户,优先扣除402元用于抵扣执行费后,剩余款项3539.07元(含受理费318元)退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除银行有小额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梁天业、梁勋席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建海审 判 员 彭姿雁审 判 员 宋华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覃子容书 记 员 黄钊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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