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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玉霞、王庆林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291执50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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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291执50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唐玉霞、王庆林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唐玉霞;王庆林;徐龙霞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291执508号之一一、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人:唐玉霞,女,195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宁,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庆林,男,195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区。被执行人:徐龙霞,女,196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区。二、执行依据及执行债权情况(一)执行依据:(2018)苏1291民初2528号民事判决。(二)申请执行债权情况:协助将××医药××新区××新城××室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至唐玉霞名下;支付55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5600元。三、执行经过、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一)执行经过:1.立案执行时间:2021年4月1日;2.执行通知等文书送达时间:2021年4月2日。(二)执行措施:1.于2021年4月1日、4月2日、9月3日开展“总对总”网上查控;2.于2021年4月1日、4月2日、4月20日开展“点对点”网上查控;3.至被执行人王庆林、徐龙霞所在社区进行调查,未有财产线索反馈;4.经查询全省关联案件,未发现执行线索。(三)强制措施:限制高消费(四)执行悬赏:申请执行人经释明,未申请执行悬赏。四、查明财产情况1.至泰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医药××新区××新城××室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唐玉霞名下;2.2021年4月7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9869元,扣除执行费848元,余款29021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五、债权实现情况截至作出本裁定之日,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29869元,缴纳执行费848元。六、对申请执行人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必要事项的告知(一)终本约谈时间及方式:2021年9月28日,书面约谈。(二)反馈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表示仍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七、终本理由(一)关于行为履行。经强制执行,已将××医药××新区××新城××室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唐玉霞名下,行为履行部分已执行完毕。(二)关于金钱债务。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银行存款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苏1291民初2528号民事判决中关于金钱债务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且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剑峰审 判 员 沈 凯审 判 员 杨鑫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士清书 记 员 孙 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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