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垚盛五金销售中心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异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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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异213号案件名称
天津市南开区垚盛五金销售中心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天津市南开区垚盛五金销售中心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异213号申请人:天津市南开区垚盛五金销售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与广开四马路交口东南侧台北花园4-1-102内B室。法定代表人:刘燕燕。本院在天津市南开区垚盛五金销售中心与蒙阴县聚达液压设备有限公司执行一案中,申请人天津市南开区垚盛五金销售中心于2021年4月1日提出追加申请。申请人天津市南开区垚盛五金销售中心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天津市南开区垚盛五金销售中心撤回追加申请系自行处分权利,并无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天津市南开区垚盛五金销售中心撤回追加申请。审判长 叶金馥审判员 酒 源审判员 戴舒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静思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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