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阳、吴全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5执27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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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5执279号之二案件名称
王春阳、吴全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岚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春阳;吴全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5执2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春阳,男,汉族,1981年2月8日出生,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被执行人:吴全伟,男,汉族,1987年04月07出生,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本院在办理王春阳与吴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全伟一直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如下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一,向王春阳给付欠款20000元;二、向王春阳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及执行费200元。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全伟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707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叶文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田晓曼书 记 员 王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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