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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玉明、田云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3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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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3108号
  • 案件名称

    温玉明、田云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温玉明;田云发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3108号申请执行人:温玉明,男,194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委托代理人:温玺艳,女,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田云发,男,196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陕0881民初74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田云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温玉明偿还借款8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1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向被执行人田云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工商总局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田云发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田云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田云发所在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因被执行人田云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且不向本院申报其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田云发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温玉明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温玉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田云发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胜强代理审判员  杨艳霞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翔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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