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淑芝与孟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301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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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民初3014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淑芝与孟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淑芝;孟秀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3014号之一原告:王淑芝,女,1944年6月2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王淑芝的儿媳。 被告:孟秀英,女,1956年4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芝与被告孟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芝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淑芝提出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淑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元由原告王淑芝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李晶审判员 宋晓晨人民陪审员 沈凤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维卓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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