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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淑芝与孟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301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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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民初301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淑芝与孟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王淑芝;孟秀英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3014号之一原告:王淑芝,女,1944年6月2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王淑芝的儿媳。        被告:孟秀英,女,1956年4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芝与被告孟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芝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淑芝提出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淑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元由原告王淑芝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李晶审判员    宋晓晨人民陪审员    沈凤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维卓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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