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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志刚、刘丕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82执185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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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282执185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万志刚、刘丕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慈溪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万志刚;刘丕贤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82执18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万志刚,男,1984年06月10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刘丕贤,男,1979年03月1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龙川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万志刚与被执行人刘丕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82民初68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万志刚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刘丕贤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43777.76元及相关利息,并缴纳案件受理费426元、执行申请费55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刘丕贤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刘丕贤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刘丕贤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刘丕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刘丕贤拒不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刘丕贤作出罚款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刘丕贤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万志刚。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刘丕贤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82执185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传亭 审判员莫建江 审判员叶海慧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宋叶芮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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