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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必社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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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390号
  • 案件名称

    黄必社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黄必社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390号被执行人:黄必社,男,汉族,1956年12月15日出生,小学文化,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关庙镇,身份证号码:61240119561215xxxx。本院执行黄必社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的(2014)汉滨刑初第0027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黄必社向本院交纳罚金1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于2021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2021年8月10日通过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金融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2021年8月13日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不动产进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至此,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均未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无故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黄必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239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涂必明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涂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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