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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龙、罗青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2民初1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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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民初1020号
  • 案件名称

    李龙、罗青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李龙;罗青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422民初1020号原告:李龙。被告:罗青。原告李龙与罗青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2021年9月22日,原告李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龙负担。审 判 长  孙房房审 判 员  陈 楠人民陪审员  向莉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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