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龙、罗青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2民初1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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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民初1020号案件名称
李龙、罗青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龙;罗青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422民初1020号原告:李龙。被告:罗青。原告李龙与罗青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2021年9月22日,原告李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龙负担。审 判 长 孙房房审 判 员 陈 楠人民陪审员 向莉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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