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郑求夫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1民初2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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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民初2910号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郑求夫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郑求夫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1民初2910号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胡古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晒,公司法务。被告郑求夫,男,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郑求夫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求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撤回对被告郑求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6元,减半收取268元,由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风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贺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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