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恩波、韩海玉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恢83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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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恢836号之一案件名称
于恩波、韩海玉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于恩波;韩海玉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恢8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恩波,男,193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韩海玉,男,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于恩波与被执行人韩海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辽0281民初75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14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韩海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韩海玉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韩海玉建设银行账户,冻结期限2021年7月2日至2022年7月1日。上述冻结的财产如要继续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到期日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已执行到位25665.7元。经本院查控,未再发现被执行人韩海玉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韩海玉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孙东辉审判员 于 瑶审判员 安永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玉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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