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齐秀芹、臧智忠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恢53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恢532号
  • 案件名称

    齐秀芹、臧智忠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齐秀芹;臧智忠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恢532号申请执行人:齐秀芹,女,1952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臧智忠,男,1972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齐秀芹与被执行人臧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吉0104民初15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臧智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齐秀芹借款本金2万元及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2019年4月3日起至全部还清本息之日止,以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齐秀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被告臧智忠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臧智忠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了查询,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24000.00元,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吉0104民初15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子健审判员  郑青春审判员  王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世刚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