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佳晨、宋宝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2761民初1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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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2761民初1449号案件名称
于佳晨、宋宝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于佳晨;宋宝川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2761民初1449号原告:于佳晨,女,1986年1月7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被告:宋宝川,男,1959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于佳晨与宋宝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于佳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于佳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杨 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洋洋书 记 员 于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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