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振彬、王启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6民初5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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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6民初5733号案件名称
齐振彬、王启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齐振彬;王启强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6民初5733号原告:齐振彬,男,195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王启强,男,住天津津南区。原告齐振彬与被告王启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齐振彬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振彬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振彬撤诉。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齐振彬负担。审 判 员 武丽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郝学明书 记 员 李 坤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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