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东、宋广八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7执7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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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7执702号案件名称
王东东、宋广八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甘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东东;宋广八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7执702号申请执行人王东东,男,1973年04月08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住该地。被执行人宋广八,男,1969年04月12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石门镇岳屯村村民居民,住甘泉县城内,身份证号码:610627196904120456。本院在执行王东东与宋广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宋广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广八向申请人王东东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9月30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利息按照月利息2%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7执70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安平审判员 杨金成审判员 王美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娇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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