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丰县远智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赵志鹏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23执8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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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23执806号案件名称
西丰县远智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赵志鹏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西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西丰县远智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赵志鹏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23执806号申请执行人:西丰县远智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西丰镇。法定代表人:强晓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志鹏,男,1996年9月13日生,满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申请执行人西丰县远智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执行被执行人赵志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赵志鹏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赵志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被执行人赵志鹏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赵志鹏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注册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赵志鹏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西丰县远智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不对被执行人赵志鹏进行传统查控,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赵志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西丰县远智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3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西丰县远智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赵志鹏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赵志鹏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西丰县远智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高峰审判员 高德丰审判员 王 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 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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