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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鹏、曹元礼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4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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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初4048号
  • 案件名称

    曹新鹏、曹元礼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靖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曹新鹏;曹元礼
  • 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24民初4048号原告:曹元礼,男,1984年0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新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曹新鹏,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永宁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曹元礼与曹新鹏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元礼于2021年9月3日出撤诉请求,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元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崔光全                               二0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黄向莉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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