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新鹏、曹元礼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4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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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初4048号案件名称
曹新鹏、曹元礼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曹新鹏;曹元礼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24民初4048号原告:曹元礼,男,1984年0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新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曹新鹏,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永宁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曹元礼与曹新鹏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元礼于2021年9月3日出撤诉请求,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元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崔光全 二0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黄向莉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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