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有清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824执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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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824执415号案件名称
任有清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任有清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石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1824执415号任有清(被执行人):任有清罚金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200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2000.00元。本院已于2021年9月3日将该款转付给石棉县财政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川1824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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