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韩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8民初1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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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8民初1111号案件名称
李某某、韩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某某;韩某某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28民初1111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被告:韩某某,男,汉族。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韩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韩某某主动履行了全部欠款,故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贺 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友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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