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德碧与赵宗奎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6执3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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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执3531号案件名称
袁德碧与赵宗奎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袁德碧;赵宗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6执3531号 申请执行人:袁德碧,女,汉族,1962年5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赵宗奎,男,汉族,1974年3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袁德碧与被执行人赵宗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8日作出的(2019)渝0116民初60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袁德碧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赵宗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赵宗奎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宗奎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证券等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赵宗奎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赵宗奎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屋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赵宗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等强制措施,2021年9月22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9月22日,被执行人赵宗奎尚欠申请执行人袁德碧案款7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赵宗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116执353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云龙审 判 员 曾宪伟审 判 员 王 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德生书 记 员 黄晓丽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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