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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家众、罗安灿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31执4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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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631执453号
  • 案件名称

    龙家众、罗安灿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黎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龙家众;罗安灿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31执453号申请人:龙家众,男,汉族,1981年10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剑河县。被执行人:罗安灿,男,汉族,1979年09月21日出生,住贵州省黎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2020)黔2631民初982号民事调解决书,于2021年07月06日立案受理龙家众申请执行罗安灿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罗安灿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支付借款及本金29000.00元元;2、承担本案执行费335.00元。但被执行人罗安灿未有自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罗安灿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劵、股票等及到被执行人罗安灿住所地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罗安灿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罗安灿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2020)黔2631民初9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宗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庆贤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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