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邓国良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6执7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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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6执761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邓国良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强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邓国良;张福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6执7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住所地陕西省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邓国良,男,生于1987年10月29日,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大安镇。被执行人:张福安,男,生于1973年3月12日,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大安镇。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邓国良、张福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20)陕0726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邓国良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贷款本金83164.15元及利息12551.5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65元,张福安对上述贷款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福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由本院划拨被执行人张福安个人住房公积金38800元;2.张福安每月偿还1000元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委托代理人赵斌处;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已领取38800元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6执7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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