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星关区辉达装饰材料经营部、毕节市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02执2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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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执2233号案件名称
七星关区辉达装饰材料经营部、毕节市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毕节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5 0:00:00当事人
七星关区辉达装饰材料经营部;毕节市大酒店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02执2233号申请执行人:七星关区辉达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万丰国际商贸城20栋101-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502MA6DPW6YX2。经营者:刘清飞。委托代理人:王涛,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毕节市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砂石路(新华长弘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7854580024。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0)黔0502民初1668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七星关区辉达装饰材料经营部申请执行毕节市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已经被本院的其他案件冻结、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劵购买记录,现已经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情况已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502执22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延华审判员 高 媛审判员 刘维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王 宽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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