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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骊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辜鑫,王成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59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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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5909号
  • 案件名称

    重庆骊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辜鑫,王成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重庆骊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辜鑫;王成金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15909号 原告:重庆骊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0号二手车市场内G区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60CRNP8C。法定代表人:王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重庆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清雅,重庆冰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成金,男,199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辜鑫,男,199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重庆骊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成金、辜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重庆骊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骊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骊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84元,减半收取计692元,财产保全费653元,共计1345元,由原告重庆骊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  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夏  天书  记  员  吕  丹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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