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世根、李德川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2021)陕0902执199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1994号案件名称
刘世根、李德川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刘世根;李德川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失 信 决 定 书(2021)陕0902执1994号申请执行人:刘世根,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XXXX,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660412XXXX。被执行人:李德川,男,197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XXXX,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780119XXXX。申请执行人刘世根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902民初55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李德川支付申请执行人刘世根借款本金15万元及15万元本金的违约金(违约金以15万元为基数,按年息24%,从2019年3月5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62元、公告费800及本案执行费2150元。本院依法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权利人刘世根申请将被执行人李德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违反财产报告令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德川(身份证号:61240119780119XX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二年。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帅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321执1143号 下一篇 薛晓、青岛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鲁02民终103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