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正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2执74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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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2执743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文正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宜章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陈文正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2执743号之一被执行人:陈文正,男。申请执行人宜章县人民法院刑事庭与被执行人陈文正罚金一案,宜章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的(2020)湘1022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确定对被执行人陈文正处罚金1000元。因被执行人陈文正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宜章县人民法院刑事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1年7月8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三、2021年7月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财产部门、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四、2021年7月16日向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章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宜章县人寿保险公司等财产部门发起财产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五、2021年9月26日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六、经核实,因其他犯罪行为,被执行人现关押于宜章县看守所,刑事案件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尚余1000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湘1022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陈文正负有继续履行罚金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陈 波审判员 左 亚 军审判员 魏 益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珂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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