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军强、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922民初3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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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922民初3425号案件名称
和军强、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清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和军强;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22民初3425号原告:和军强,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清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阳,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山山,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浙商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MA4KLC9M0A法定代表人:YANAGIBANOBUYUKI,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彬,河南金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福,河南金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和军强与被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和军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和军强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军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和军强负担。审判员 王晓玉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鲍利淑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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