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元坤、张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923民初3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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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923民初3173号案件名称
汪元坤、张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汪元坤;张果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923民初3173号原告:汪元坤,男,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张果,男,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原告汪元坤诉被告张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汪元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东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云芬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923民初3173号原告:汪元坤,男,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张果,男,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原告汪元坤诉被告张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汪元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东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云芬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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