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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茹、朴光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吉2405执4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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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吉2405执489号
  • 案件名称

    刘茹、朴光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龙井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刘茹;朴光春;裴美英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吉2405执489号申请执行人:刘茹,女,汉族,1966年1月2日出生,住吉林省延吉市。委托代理人:高吉福,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朴光春,男,朝鲜族,1985年2月24日出生,现在延吉监狱服刑。被执行人:裴美英,女,朝鲜族,1984年1月9日出生,吉林省延吉市。申请执行人刘茹与被执行人朴光春、裴美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延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延仲字第126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朴光春、裴美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茹于2020年5月9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被执行人朴光春、裴美英向申请执行人刘茹偿还借款本金600万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6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为止,利率按月息2分计算,申请执行人刘茹对被执行人朴光春、裴美英抵押的房屋,吉(2017)延吉市不动产第0005442号;吉(2017)延吉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吉(2017)延吉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吉(2017)延吉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经拍卖后享有优先受偿权],仲裁费27654元由被执行人朴光春、裴美英承担。2020年8月26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吉24执83号之二裁定书,指定我院执行刘茹与朴光春、裴美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延边仲裁委员会(2019)延仲字第1261号裁决书。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2020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朴光春、裴美英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2020年9月8日、12月29日,2021年1月25日、4月7日、9月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朴光春、裴美英名下的证券、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保险理财、工商登记、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3.2020年9月9日,到延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行人朴光春、裴美英不动产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朴光春、裴美英名下有八套房屋,其中四套房屋[坐落于延吉市长白山西路5311号长白金达莱小区11号楼1007号,产籍号:14-14-334,建筑面积为277.74平方米,不动产所有权证号为吉(2017)延吉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坐落于延吉市长白山西路5311号长白金达莱小区11号楼1011号,产籍号:14-14-334,建筑面积为277.74平方米,不动产所有权证号为吉(2017)延吉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坐落于延吉市长白山西路5311号长白金达莱小区11号楼1013号,产籍号:14-14-334,建筑面积为218.26平方米,不动产所有权证号为吉(2017)延吉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坐落于延吉市长白山西路5311号长白金达莱小区11号楼1014号,产籍号:14-14-334,建筑面积为210平方米,不动产所有权证号为吉(2017)延吉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刘茹对上述四套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刘茹;剩余四套房屋[坐落于延吉市长白山西路5311号长白金达莱小区11号楼1008号,产籍号:14-14-334,建筑面积为276.66平方米,不动产所有权证号为吉(2017)延吉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坐落于延吉市长白山西路5311号长白金达莱小区11号楼1009号,产籍号:14-14-334,建筑面积为272.48平方米,不动产所有权证号为吉(2017)延吉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坐落于延吉市长白山西路5311号长白金达莱小区11号楼1010号,产籍号:14-14-334,建筑面积为276.86平方米,不动产所有权证号为吉(2017)延吉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坐落于延吉市长白山西路5311号长白金达莱小区11号楼1012号,产籍号:14-14-334,建筑面积为218.26平方米,不动产所有权证号为吉(2017)延吉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市支行对上述四套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也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市支行,并对上述八套房屋采取冻结措施。4.2020年9月22日,查询被执行人朴光春、裴美英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发现被执行人朴光春、裴美英名下有住房公积金,但尚不具备执行条件。5.2020年11月25日,本院委托敦化市恒源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朴光春、裴美英的上述八套房屋进行评估。2020年12月24日,敦化市恒源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敦恒估(司法)字第[2020]166号司法鉴定估价报告,上述八套房屋评估价为:延吉市长白山西路5311号长白金达莱小区11号楼1007号,建筑面积为277.74平方米,总价1880300元;延吉市长白山西路5311号长白金达莱小区11号楼1008号,建筑面积为276.66平方米,总价1872988元;延吉市长白山西路5311号长白金达莱小区11号楼1009号,建筑面积为272.48平方米,总价1844690元;延吉市长白山西路5311号长白金达莱小区11号楼1010号,建筑面积为276.86平方米,总价1874342元;延吉市长白山西路5311号长白金达莱小区11号楼1011号,建筑面积为277.74平方米,总价1880300元;延吉市长白山西路5311号长白金达莱小区11号楼1012号,建筑面积为218.26平方米,总价1782093元;延吉市长白山西路5311号长白金达莱小区11号楼1013号,建筑面积为218.26平方米,总价1782093元;延吉市长白山西路5311号长白金达莱小区11号楼1014号,建筑面积为210.00平方米,总价1714650元,八套房屋评估总价为14631456元。6.2021年2月25日,将被执行人朴光春、裴美英所有的上述八套房屋在评估价14631456元的基础上降价30%,以10242019.20元的价格在淘宝网上进行第一次网上拍卖,并于2021年2月26日流拍。7.2021年4月5日,将被执行人朴光春、裴美英所有的上述八套房屋在第一次拍卖价10242019.20元基础上再降价20%,以9183615.36元的价格在淘宝网上进行第二次网上拍卖,并于2021年4月6日流拍。8.2021年6月12日,将被执行人朴光春、裴美英所有的上述八套房屋在进行变卖,买受人白玉善于2021年7月29日在变卖中以4129503.28元的价格竞得其中四套房屋(延吉市长白山西路5311号长白金达莱小区11号楼1008号、1009号、1010号、1012号)。剩余四套房屋(延吉市长白山西路5311号长白金达莱小区11号楼1007号、1011号、1013号、1014号)变卖流拍后,以4064112.08元的价格以物抵债给优先受偿权的申请执行人刘茹。9.2021年8月13日,因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市支行对四套房屋(延吉市长白山西路5311号长白金达莱小区11号楼1008号、1009号、1010号、1012号)的拍卖款4129503.28元享有优先受偿权,故分配给本院正在执行中的(2021)吉2405执恢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朴光春、裴美英、金文权、俞京花之间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并向买受人白玉善交付所拍房屋过户所需相关材料(另案处理相关事宜)。10.2021年9月1日,对被执行人朴光春、裴美英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11.2021年9月2日,与申请执行人刘茹的委托代理人高吉福就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约谈并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没有被执行人朴光春、裴美英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暂不解除以物抵债房屋的查封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朴光春、裴美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朴光春、裴美英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刘茹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发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金哲审判员南永权审判员吴云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朴      哲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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