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邯郸移动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林建方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25执931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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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5执931号之四案件名称
河北邯郸移动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林建方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名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河北邯郸移动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林建方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25执93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河北邯郸移动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林建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冀0425民初2004号,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林建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建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建方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潘晓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英丽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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