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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邯郸移动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林建方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25执931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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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25执931号之四
  • 案件名称

    河北邯郸移动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林建方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名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河北邯郸移动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林建方
  • 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25执93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河北邯郸移动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林建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冀0425民初2004号,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林建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建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建方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潘晓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英丽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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