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二保与罗树其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4民初15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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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4民初1589号案件名称
罗二保与罗树其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罗二保;罗树其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4民初1589号原告:罗二保,男,1972年2月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告:罗树其,男,1974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原告罗二保与被告罗树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案定于2021年9月15日下午3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但原告罗二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二保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8元,由原告罗二保负担。审 判 员 单振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何春霞书 记 员 肖宁静校对责任人:何春霞打印责任人:肖宁静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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