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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二保与罗树其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4民初15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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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4民初1589号
  • 案件名称

    罗二保与罗树其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东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罗二保;罗树其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4民初1589号原告:罗二保,男,1972年2月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告:罗树其,男,1974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原告罗二保与被告罗树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案定于2021年9月15日下午3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但原告罗二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二保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8元,由原告罗二保负担。审 判 员 单振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何春霞书 记 员 肖宁静校对责任人:何春霞打印责任人:肖宁静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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