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连凤、胡效力等交通肇事罪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10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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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1067号案件名称
金连凤、胡效力等交通肇事罪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金连凤;胡效力;胡效言;于世新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1067号申请执行人:金连凤,女,194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胡效力,女,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胡效言,女,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于世新,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系农民,现住瓦房店市。金连凤、胡效力、胡效言与于世新交通肇事罪一案,本院(2021)辽0281刑初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59171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按时到庭;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总对总”查询,包括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保险的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点对点”的查询,包括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房产的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房产;本院被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公积金。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永伟审判员 李 蓓审判员 陈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 蕴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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