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64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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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641号之一案件名称
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6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富民街22号。法定代表人:王东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湛博,男,198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家属楼,系该公司特殊资产管理部干事。被执行人:常军,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热,住延安市安塞区建华镇郝家坪行政村桥坪村046号。身份证号码:610624197410123919。被执行人:徐奇平,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街道办居委徐家沟政村徐家沟前队033号。身份证号码:610624196302030016。本院在执行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军、徐奇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徐奇平位于延安市安塞区真武洞镇徐家沟有房产登记,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对被执行人房产的评估、拍卖;二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娜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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