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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64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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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64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6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富民街22号。法定代表人:王东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湛博,男,198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家属楼,系该公司特殊资产管理部干事。被执行人:常军,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热,住延安市安塞区建华镇郝家坪行政村桥坪村046号。身份证号码:610624197410123919。被执行人:徐奇平,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街道办居委徐家沟政村徐家沟前队033号。身份证号码:610624196302030016。本院在执行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军、徐奇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徐奇平位于延安市安塞区真武洞镇徐家沟有房产登记,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对被执行人房产的评估、拍卖;二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娜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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