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文君、崔同滨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1执243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1081执243号之二案件名称
蒋文君、崔同滨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蒋文君;崔同滨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1执2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蒋文君,男,1967年6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执行人:崔同滨,男,1986年1月26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文君与被执行人崔同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为由,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黑1081执2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艳审判员 冷辉祥审判员 姜广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戴 静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宗良、徐斌武等委托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12执保14号 下一篇 申请执行人:早吾列哈米特汉、 被执行人:阿依古丽玛吾力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5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