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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良、徐斌武等委托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12执保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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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2执保14号
  • 案件名称

    李宗良、徐斌武等委托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李宗良;徐斌武;深圳富海兴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
  • 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12执保14号关于李宗良与深圳东银富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徐斌武、深圳富海兴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李宗良的申请,依据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2民初3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向中原粮食集团有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项目为:如被申请人深圳东银富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交纳给河南国家粮食储备库的3亿元保证金存放于中原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账户,且河南国家粮食储备库应退还上述保证金,中原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在应退还的12000万元保证金范围内停止支付。本案保全事项已实施完毕,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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