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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木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01执2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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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01执2551号
  • 案件名称

    六盘水木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六盘水木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玺
  • 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01执2551号申请执行人:六盘水木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新区时代蝴蝶湾粉蝶1号楼17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MA6JA4YY50。法定代表人:裴强,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玺,男,199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申请执行人六盘水木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玺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5月12日作出的(2020)黔0201民初663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六盘水木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工程款、违约金及案件受理费共1280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申请执行费1820元(已缴纳)。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7日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玺承诺2021年11月底先履行30000元,后余款98000元在2022年3月底之前一次性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还款方法,同意解除被执行人刘玺银行卡的冻结措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由于分期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可以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之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201执25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春雷审判员  郭太智审判员  刘 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宏巍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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