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任颜丽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81民初430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081民初4309号
  •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任颜丽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禹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任颜丽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81民初4309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727025903N。法定代表人:张健,该行长。委托代理人闪梦丝,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颜丽,女,汉族,1975年1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郑州分行)诉被告任颜丽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浦发银行郑州分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康志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玉寒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