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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玉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27执37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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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127执371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山西省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玉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岚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山西省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玉锋;张自国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27执3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明,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刘玉锋,男,汉族,山西省岚县人,现住。被执行人:张自国,男,汉族,山西省岚县人,现住山西省岚县。本院在执行山西省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玉锋、张自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刘玉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2550元、被执行人张自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1400元,现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执行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玉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2550元、被执行人张自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14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旭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维庆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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