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有善、王英喜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2922民初1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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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2922民初1847号案件名称
马有善、王英喜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康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马有善;王英喜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2922民初1847号原告马有善,男,回族,生于1968年6月8日,农民,甘肃省民和县人。现住民和县。被告王英喜,男,汉族,生于1977年4月7日,农民,甘肃省和政县人。住和政县。原告马有善诉被告王英喜合伙纠纷一案,原告马有善于2021年9月1日通过微法院网上立案,本院审核通过,并于2021年9月1日电子书面及时通知原告马有善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马有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与免交受理费。经电话再次通知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马有善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学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 梅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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